郑州治疗白癜风医院常山男子无偿帮工受伤索赔获法院支持,酒店赔偿12万元
常山男子无偿帮工受伤索赔获法院支持,酒店赔偿12万元
余慧娟 通讯员 李济洲 吴晓林
在朋友的再三请求下,大多数人都会伸出援助之手,但如果在这义务帮助过程中意外受伤了怎么办?常山县的严某就遇到了这一难题,因为帮在酒店上班的朋友抬萝卜条,一不小心摔伤了手臂,巨额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由谁承担?大家发生了纠纷。11月15日,在法院二审中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由酒店一次性赔偿严某12万元。第二天,严某领到了赔偿金。
无偿帮工受伤,索赔被拒
严某的妻子和洪某均系某酒店员工。2012年12月27日晚,严某到酒店接妻子回家。等候妻子下班时,洪某让严某帮其抬萝卜条,经不住对方的再三请求,严某答应了。当两人抬到酒店厨房时,因地面湿滑,严某摔倒受伤。随后,严某被送往医院,被诊断为骨折,先后住院4次。
酒店申请鉴定,严某伤情评定为七级伤残。经双方确认,严某共计误工180天。
严某计算了一下损失,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合计46万元,不过索赔要求却遭到了洪某和酒店的拒绝。
被告酒店觉得自己很冤,认为他们并未向严某发出任何邀请帮工的信息,双方并不成立义务帮工关系。即使存在义务帮工,也仅是被告洪某的个人行为,受益人为被告洪某,希望法院驳回原告严某的诉求请求。
法院判决:支持原告索赔
常山法院审理认为,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造成人身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一审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严某损失197208.55元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中,原告应被告洪某要求帮其抬萝卜条,属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。帮忙抬萝卜条的要求虽由被告洪某提出,但洪某抬萝卜条履行的是被告酒店的职务行为,原告行为的受益人也是被告酒店,故被帮工人应为酒店。原告在帮工过程中,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,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,故可减轻被告酒店的赔偿责任,该院酌定被告酒店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
一审判决后,被告酒店不服,上诉至衢州中院。11月15日,经法院调解,酒店同意一次性赔偿严某损失1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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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条文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五条: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4条: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;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。